主要內容
使用商標,同一商品,類似商品,同一商標,類似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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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易混淆,銷售免責,權利沖突,暫停適用,權利人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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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商標侵權法
1.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自行變更注冊商標或者組合使用多個注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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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同一商品或者服務(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商標侵權《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商標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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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指定顏色的注冊商標可以自由附著顏色,但附著顏色與同一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注冊商標相似,容易造成混淆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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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承包人使用侵犯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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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經營者銷售商品時,附贈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商標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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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市場組織者、展覽組織者、柜臺出租人、電子商務平臺等經營者不履行管理職責,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市場經營者、參展商、柜臺承租人、平臺電子商務經營者實施商標侵權,或者商標執法有關部門通知或者商標權持有人生效的行政,司法文件告知后仍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商標侵權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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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以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類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通過域名交易相關商品或者服務的電子商務,容易誤認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七)項規定的商標侵權。
賣家免責
1.賣方不知道銷售的商品侵犯了商標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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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賣方可以證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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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賣家可以解釋商品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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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詳細介紹了不屬于銷售的情況,包括:采購渠道不符合商業慣例,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拒絕提供賬戶、銷售記錄等會計憑證或欺詐;案件發生后轉移、銷毀物證、提供虛假證明、虛假情況;處理類似違法情況后再犯。賣方可以解釋商品供應商是指當事人主動提供供應商名稱、經營地址、聯系方式等準確信息或線索。因涉案當事人提供虛假或無法核實的信息而找不到供應商的,不視為解釋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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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商標法》有關暫停的規定
1.注冊商標處于無效宣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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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冊商標處于續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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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注冊商標所有權有其他爭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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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機關可以而不是應當中止辦案,其自由裁量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