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對《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進行了首次審議?!缎抻啿莅浮份^之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法》")以及2016年2月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都進行了全面的修訂和完善。以下主要就《修訂草案》中涉及商業秘密行為的相關條款進行解讀和評論。
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
《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
第十條??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第九條??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以盜竊、賄賂、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本法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第十條 ?下列行為視為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實施本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
(二)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來源于本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非法途徑,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律師、注冊會計師等專業人員對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予以保密。
????第二十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被侵害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九條規定、第三人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律師、注冊會計師等專業人員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
?
1、商業秘密侵權的責任主體擴大到"員工、前員工" ????現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了經營者不得從事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但同時《反法》第二條將經營者限定為"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這個定義在《修訂草案》中沒有實質性變化)。由此可見,限于《反法》框架下對于"經營者"和"競爭關系"的要求,公司在職員工或已離職員工等人員侵犯公司商業秘密的行為無法在反不正當競爭法體系下進行規制,這成為了很多公司員工、前員工進行侵權抗辯的理由。
司法實踐中,為了突破現有法律條文的障礙,基本采取了兩種做法,一是依據《勞動合同》和/或特別的保密協議追究員工、前員工的合同違約責任, 第二種是法院直接適用現有的《反法》第十條追究員工、前員工的侵權責任,有些法院在案例中把員工、前員工論證為"經營者",有些法院則適用職業道德、附隨義務來裁決,有些法院則直接援引《反法》第十條的規定進行判決。比如,宋文彬、中石油北京天然氣管道有限公司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2017)津02民終294號】,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并未對員工個人是否屬于"經營者"作進一步解釋,而直接以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作為判決依據。此舉是司法實踐對法律條文適用的無奈之舉,實踐中也不能保證每位裁判者都對此有統一認識,且有"司法枉曲立法"之嫌,故還需《反法》溯本追源,厘清商業秘密侵權行為的責任主體才是解決之道。本次《修訂草案》正面回應了此問題,突破性地將員工、前員工侵犯商業秘密納入《反法》的規制范圍,這種修訂明顯有助于強化對商業秘密的保護,是司法與立法的正反饋,我們無疑為這種法律修訂叫好。
2、商業秘密侵權的責任主體擴大到"律師、注冊會計師等專業人員" ????律師、注冊會計師都已經有了專門的《律師法》《注冊會計師法》進行規制,筆者認為這一條的重點應當是"等專業人員"。"等專業人員"如何界定,是否包括一般的財務顧問、投資顧問、技術顧問還有IT專業人員,這將是一個問題。從《修訂草案》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內容來看,此處的"等專業人員"應當理解為那些具有專門的執業證書人員。如果做這種狹義理解的話,那這一條規定的意義已經不大,因為《律師法》《注冊會計師法》已經有了專門的規定。 其次,此條的規定還存在與專門法沖突的問題。依據《律師法》第48條,吊銷律師執業證書是一中非常嚴厲的處罰,而律師"泄露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最高處罰是停止執業3-6個月,律師只有"泄露國家秘密"時才可以被處以吊銷執業證書的處罰,《律師法》對此已經有了明確的區分。而《修訂草案》第二十四條直接規定了律師侵犯商業秘密"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這種處罰力度明顯突破了《律師法》的規定,而何為"情節嚴重"還存在很大的人為認定空間。在筆者看來,律師、注冊會計師的泄密責任,既有專門的法律規定,還有很多行業協會的規則約束,他們大多數都受到了良好的約束,在《修訂草案》中單獨規定律師、注冊會計師的侵犯商業秘密責任,意義并不大。
3、未引入商業秘密侵權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2016年2月公布的《送審稿》新增了一個條款:"商業秘密權利人能夠證明他人使用的信息與其商業秘密實質相同以及他人有獲得其商業秘密條件的,他人應當對其使用的信息具有合法來源承擔舉證責任"。這個條款在本次《修訂草案》中并未出現。由此可見,立法機關對是否在商業秘密侵權案件中引入舉證責任倒置原則還是有所保留。該條款可以溯源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對舉證責任倒置的有關規定,但由于該規定只是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內部規范,效力層級較低,對商業秘密侵權案件的審理無法產生較大影響。如果無法實現舉證責任倒置原則,那商業秘密侵權案件中普遍存在的原告舉證難、舉證責任過重的局面還將繼續,實為遺憾。 總而言之,本次的《修訂草案》擴大了商業秘密侵權的追責主體,提高了侵犯商業秘密懲罰標準,有利于加強對商業秘密的保護。然而,《修訂草案》對商業秘密侵權行為的賠償范圍及計算方式并未做出更詳細的明確規定,也未實施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商業秘密侵權案件長期存在的舉證難、賠償低等問題還沒有對應的解決措施。
法律聲明
地址:蚌埠市禹會區燕山路冠怡大廈1號樓20層 電話:15155224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