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8年6月,湟源縣人民政府因湟源縣城臺片區四期(一期)項目建設需要,擬對南大街5號某貿易公司住宅樓南大街臨街部分房屋實施征收。張某某所有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圍內。因雙方未就案涉房屋的征收補償達成協議,湟源縣人民政府于2018年9月作出補償決定后向張某某送達,在張某某不服該決定并向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期間,湟源縣人民政府對案涉房屋實施強制拆除。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湟源縣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后,在張某某對該補償決定起訴未果,且未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情況下對張某某所有房屋實施強制拆除不符合法律規定,確認湟源縣人民政府拆除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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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問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明確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可見,房屋征收部門作出補償決定后,在該決定規定期限內,被征收人不搬遷的,應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是房屋征收過程中實施強拆行為的前提條件,同時,實施強拆還應當具備三個條件,即: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行政訴訟;規定期限內不搬遷。而本案中,張某某因不服該補償決定,已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依法行使訴權。在此情形下,湟源縣人民政府理應待人民法院對補償決定依法審查并作出相應裁判后,方可實施后續行政行為。然其在訴訟尚未結束,且未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強拆前置程序不到位的情況下即采取強拆行為,其強拆行為自然違反法律規定。
法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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