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 董永宣生前系田陽縣某單位的員工,董永宣與第一個妻子生育原告董小花、董麗春。因第一妻子病故,董永宣與第二個妻子結婚,生育第三個孩子董實。因董永宣與第二個妻子感情不和而離婚。董永宣離婚后,與被告董小美結婚,后生育第四個小孩董幸。董永宣退休后,回老家田陽縣田州鎮那塘村某屯某組與被告董小美、董幸、董梅珍(系董永宣姐)共同居住生活。董永宣生病期間,主要由董小美、董梅珍、董幸來照顧。董小花、董麗春、董實也?;貋碚疹櫰涓赣H。2013年3月23日,董永宣因病去世,后事均由董小美、董梅珍、董幸來處理。董永宣去世后獲得其單位發放一筆撫恤金共計108014.30元,此筆款項為被告董小美領取。 ??? 董小美領取該筆款后,原告董小花、董麗春多次找被告董小美協商分割該筆撫恤金未果而引起糾紛。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將董永宣去世后獲得的撫恤金108014.30元歸其所有。 ? ??? 在訴訟中,董實、董幸、董梅珍均表示其也應當享有董永宣去世后獲得的撫恤金的份額,并作為原告參加本案訴訟。 ? 【評析】
??? 撫恤金與遺產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撫恤金在我國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對死者親屬或者傷殘職工發給的費用,是對死者親屬的經濟補償和精神撫慰。而遺產則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所有財產和法律規定可以繼承的其他財產權益,包括積極遺產、消極遺產。積極遺產指死者生前個人享有的財物和可以繼承的其他合法權益,如著作權和債權中的財產權益等。撫恤金發放的對象及性質是特定的。對象是發放給死者的家屬,這里所說的家屬是指與死者生前同吃同住而實際扶養的親屬。撫恤金是給予死者家屬的精神撫慰和經濟補償。由于撫恤金的性質和發放對象是特定的,因此不能像遺產那樣進行平分,應根據各個家庭組成的人員及死者生前對其扶養等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妥善、合理分割。而遺產的分割則不同,只要是在同一順序繼承人中,每個繼承人都平等地享有繼承死者遺產的權利,分割時一般是平均的。 ? ??? 本案董小花、董麗春、董實、董幸、董小美、董梅珍均有該筆撫恤金的份額。該筆撫恤金應先扣除董小美、董幸、董梅珍處理后事的費用,余下的由董小花、董麗春、董實、董幸、董小美、董梅珍來分割。分割時,因董小美、董幸、董梅珍對董永宣生前盡照顧義務較多的人,對該筆撫恤金應適當多分。
法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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