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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之子吳某與被告王某于2006年11月4日辦理結婚登記,2008年8日10日,原告之子吳某去世。但其遺產沒有分割清楚,故訴請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王某給付原告應繼承吳某的遺產44 479元。
【分歧】
關于本案中遺產的分割問題存在爭議
【評析】
經查明,2006年11月14日,原告之子吳某與被告辦理結婚登記。為裝修房屋和添置家俱、電器,2006年12月20日向陳某借款10 000元,2006年12月26日又向王某借款50 000元。2007年8月10日,原告之子去世。房屋裝修經估價為52 006元。添置家俱、電器雙方確認為17 479元。上述裝修房屋及添置家俱、電器均由被告及王某居住占有。吳某向陳青借款10 000元已由王某清償。在庭審中,經雙方協商,原、被告達成如下協議:吳某的個人財產液化氣灶具1套,高壓鍋2只,棉絮4床,屬吳某遺產,作價1000元,歸被告所有。原告妻子肖某于2008年9月14日病逝,為此用去醫藥費近11萬元。另外,原告屬低保戶。原告之子吳某申明,原告另一子放棄繼承肖某從吳某處繼承遺產的權利.
上海遺產律師認為,房屋裝修(估價52 006元),添置的家俱、電器(雙方確認為17 479元),均系被告與吳某夫妻共同財產,清償被告和吳某夫妻共同債務后,應由被告與吳某平均分割,被告應得部份歸被告所有,吳某應得部份為吳某遺產,應歸吳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原告、被告、肖某共同繼承。因肖某去世,肖某應繼承吳某的遺產份額,應由肖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原告和另一子繼承?,F原告另一子放棄繼承肖某從吳某處繼承遺產的權利,其應繼承肖某從吳某處繼承的遺產,應由原告繼承。


肖某因病用去醫藥費近11萬元,原告現屬低保戶,在分割吳某遺產時,應對作為吳某的被撫養人肖某和被告進行照顧。在庭審中,原、被告達成的協議:吳某的個人財產液化氣灶具1套,高壓鍋2只,棉絮4床,屬吳某遺產,作價1000元歸被告所有。此協議系原告、被告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紤]到吳某遺產本屬被告與吳某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一部份,裝修及其他財產不宜分割,現又由被告及王某占有使用,原告應分得吳某的遺產,可由被告折價補償給原告,歸被告所有。
吳某向陳某的借款10 000元,向王某的借款50 000元,屬被告與吳某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吳某和被告共同清償。吳某去世后,吳某生前向陳青的借款10 000元已由王某代為清償,就此10 000元借款王某已成為新的債權人,故被告應以夫妻共同財產先向王某清償夫妻共同債務60 000元。
【法院審判】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2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1、由被告折價補償原告應繼承吳某的遺產4000元。限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付清。
2、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3、本案案件受理費782元,由原告負擔50元,由被告負擔732元。
【總結】
夫妻雙方中一方死亡,按照法律規定的遺產繼承順序合理分割財產,同時關于夫妻共同財產應合理分配,雙方債務應由共同財產來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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