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最基本的需要解決的問題自然是解除婚姻關系,至于離婚房產如何分割之事,則要視房產的具體情況而定。比如有些房產屬于期房,尚未交付,更沒有辦理房產證;再比如房屋的共同所有人中涉及夫妻之外的第三人。對于這類情況,當事人完全可以在離婚后條件具備時另行主張分割。比如本案中的這套房屋。
男女雙方婚后共同貸款在北京市通州區購買了一套期房。直至雙方協議離婚時,該房屋尚未建好并交付。為此,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位于北京市通州區的房屋男女各占百分之五十。"離婚后,房屋建好,男方自行接收了房屋并交納了契稅、物業費等8萬元并獨自償還13萬元的貸款?,F女方提起離婚后財產糾紛訴訟,請求法院依照離婚協議書的約定平均分割該房產。男方則認為自己對于房屋的貢獻更大,所以自己應得百分之七十。
對于上述糾紛,本離婚律師認為離婚協議是男女雙方基于自愿而簽訂,體現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所以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男方以自己貢獻更大為由意圖推翻協議的做法是缺乏法律依據的。至于男方在離婚后為房屋所做的付出可以在分割房屋時予以折抵。
鑒于雙方均認可房屋現價值為430萬元,最終,法院判決房屋歸男方所有并在扣除了尚未償還貸款及男方為房屋獨自支出的費用后判令男方向女方支付房屋折價款200余萬元。
法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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