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劃分責任根據主要是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適用的過錯原則。如果過錯是一方當事人導致的,由其承擔全部責任;如果雙方都有過錯,按照各自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來確定各自的責任;如果都沒有過錯,屬于交通意外行為,各方均無責。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一般適用的是無過錯原則。也就是說非機動車、行人在事故中沒有過錯,一般來說由機動車一般承擔全部責任;如果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行人在事故中有過錯,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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