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然而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并不是沒有限制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八條規定:"裝飾裝修工程的承包人,請求裝飾裝修工程價款就該裝飾裝修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裝飾裝修工程的發包人不是該建筑物的所有權人的除外。"裝飾裝修工程的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建筑物必須為裝飾裝修工程發包人所有,否則承包人就無優先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質量合格,承包人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十條規定:"未竣工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承包人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工程質量是否合格,系承包人是否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關鍵因素。質量不合格的工程不能交付使用,不宜通過折價或拍賣進行優先受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發包人與承包人約定放棄或者限制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損害建筑工人利益,發包人根據該約定主張承包人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包人有選擇放棄或限制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自由,但放棄、限制該優先權不得損害建筑工人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二條規定:"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過程中,不得對抗已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的商品房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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