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1997年5月,A市商貿公司與B市農業生產資料綜合門市部簽訂了—份鋼材購銷合同,合同規定,由商貿公司供給該綜合門市部250噸進口螺紋鋼,總價款為40萬元,商貿公司應于同年10月底在天津港報關、商檢后交貨。同年10月25日,商貿公司從俄羅斯進口螺紋鋼?250噸抵達天津港后,立即通知綜合門市部前往接貨并支付價款,后者則以種種借口拖延。為避免支付更多的倉儲費用,商貿公司于11月10日將鋼材從港口取回,堆放在自己的露天貨場,后被盜走50噸,另有部分鋼材生銹。由于多次催促提貨未果,商貿公司遂向法院起訴,要求綜合門市部提貨、支付貨款及違約金、并賠償損失。被告則稱自己為農業生產資料綜合門市部,購銷鋼材為超越經營范圍,要求確認合同無效。
【導致結果】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為一家農業生產資料綜合門市部,購銷鋼材明顯超越其經營范
圍,但并不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外"。因此,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合同有效。
【法理分析】
最高法院關于適用合同法的司法解釋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因此只有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合同才無效。
法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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