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死刑復核程序作為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進行審查核準的獨立于"兩審終審制"之外的特殊程序,是死刑案件的最后一道關口。據有關司法官員在接受媒體采訪時透露,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準權之后,死刑數量繼續明顯下降,從2007年1至7月最高人民法院已經辦結的死刑復核案件來看,不核準的比例還是比較大的。這說明死刑復核程序在把關死刑案件的關口上還是起到較大的作用。
刑事辯護律師如何參與死刑復核程序,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并沒有明確、具體和完善的規定,只是在《關于進一步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辦理死刑案件質量的意見》和《關于充分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確保死刑案件辦理質量的若干規定》中規定:死刑案件復核期間,被告人的律師提出當面反映意見要求或者提交證據材料的,人民法院有關合議庭應當在工作時間和辦公場所接待,并制作筆錄附卷。律師提出的書面意見,應當附卷。實踐中,刑事辯護律師在死刑復核程序中的核心工作也就表現為向合議庭提出法律意見。刑事辯護律師在參與死刑復核程序的實踐中,主要進行以下工作:
一、會見當事人。在死刑復核程序中,律師是否有權會見當事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在實踐中,只要提供了相應的法律手續,絕大部分看守所基本上都允許,但是也不排除有看守所提出案件在死刑復核階段,律師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才能會見被告人。律師會見當事人,通過了解、核對事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與辯解,有利于律師判斷是否有不該不核準死刑乃至無罪的情形。
二、閱卷。目前沒有明確規定死刑復核律師是否可以閱卷,但也沒有規定律師不能閱卷,但在實踐中律師基本上都不能閱卷,這對于律師開展辯護工作產生了極大的不便。死刑復核階段,律師取得案件材料有兩種方式:一是家屬提供,二是通過一審或者二審辯護律師取得。
三、提交法律意見?!蛾P于充分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確保死刑案件辦理質量的若干規定》規定,死刑案件復核期間,被告人的律師提出當面反映意見要求或者提交證據材料的,人民法院有關合議庭應當在工作時間和辦公場所接待,并制作筆錄附卷。律師提出的書面意見,應當附卷。據此,律師可以直接約見死刑復核案件的承辦法官,遞交書面的法律意見。這為死刑復核律師提交書面辯護意見及當面向法官陳述律師意見提供了法律依據,但該規定并未明確指出,律師應通過何種方式約見法官。實踐中有些庭允許律師直接到最高法院的死刑復核大樓約見,但是大部分庭要求律師到最高法院的信訪大樓約見。
現實中,最高院作出死刑復核決定后,并不會主動通知辯護律師,而是將復核結果直接發給二審法院。律師要想知道復核結果只有通過二審法院或一審法院,或者通過當事人家屬才能了解到結果。并且最高院的的裁判文書中不會記載律師的姓名及所在的執業機構,對于律師的法律意見,也不會在裁判文書中寫明采納與否的理由。
法律聲明
地址:蚌埠市禹會區燕山路冠怡大廈1號樓20層 電話:15155224343